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號
聲請人 嚴家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憲璋 間請求給付薪資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僅以伊已89歲,妻及長男、長女為身心障礙者,次男因案被判刑18年,現在監服刑,實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顯無勝訴之望者,亦不得聲請訴訟救助,本件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已因無理由而敗訴,聲請人仍以伊所提訴訟,人證物證俱在,謂必有勝訴之望云云,殊無足採。是以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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