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520號債權人功原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秀 債務人速比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范寶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其中貳拾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元部分,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餘玖萬伍仟玖佰叁拾捌元部分,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33520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3年3月10日│108,780元│103年3月10日│KD0000000│├───┼─────────┼───────────┼───────────┼───────────┤│002│103年4月10日│139,440元│103年4月10日│KD0000000│└───┴─────────┴───────────┴───────────┴───────────┘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