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792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陳韻如 相對人 黃郁喬 相對人 黃曉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442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連帶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952號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84號裁定駁回上訴,全案已確定在案。是以,相對人應連帶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核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5,94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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