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簡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簡字第259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告 許倍眞

許政德

許其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許倍眞迄今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37,186元、156,892元及利息、違約金,至起訴日共830,075元未清償,而訴外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許 朱月足 於民國111年5月1日死亡,被告均未拋棄繼承,詎被告間卻就如附表所示財產(下稱系爭財產)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下稱系爭債權行為),無償由被告許政德分得系爭財產,並於111年5月12日就系爭財產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下稱系爭物權行為),故系爭債權、物權行為有害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就系爭財產之系爭債權及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許政德就系爭財產於111年5月12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二、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第245條各有明定。又按上開法律所定1年期間係法定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撤銷權即告消滅,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審認,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1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係於111年12月27日起訴,有本院收卷章戳可佐(本院卷第9頁),距被告之系爭債權、物權行為,未逾民法第245條之除斥期間,先予敘明。另原告主張被告許倍眞積欠原告至起訴日共212,966元未清償, 許朱月足 於111年5月1日死亡,被告乃其繼承人,於上開時間就系爭財產為系爭債權、物權行為等節,有本院債權憑證、105年度司促字第2741號支付命令、裁定、確定證明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111年潮登字第42230號分割繼承案件影本、債權計算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可稽(本院卷第31-43、59-83、95-129頁),已堪認定。

㈣然觀諸被告間系爭債權及物權行為,除被告許政德外,其餘被告均未分得系爭財產,則被告是否刻意排除被告 許倍眞廷 分得系爭財產,實非無疑。又繼承人間分割遺產時,往往併予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無扶養、家族成員間感情、被繼承人生前已分配予各繼承人之財產、承擔祭祀義務等諸多因素,是原告主張系爭債權行為乃無償行為且有害其債權,已乏其據。再者,民法第244條所定撤銷權之立法目的,乃在保全債務人原有之債權清償力,非使其增加其清償力,故債權人自應以債務人個人之財產為其信賴及評估資力之基礎,其對債務人之被繼承人之期待,難認有保護之必要。且由債權計算書所示,原告請求利息各自94年12月9日、105年3月10日起算(本院卷第95、97頁),可知原告、被告許倍眞間存有上開債權、務關係時,許朱月足尚未去世,則原告評估被告許倍眞之資力,僅限其個人之財產,甚為明灼。職是,被告間就系爭財產所為之系爭債權及物權行為,當與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要件未符,原告訴請撤銷,洵非可取。

㈤至原告其餘請求,本以系爭債權及物權行為經撤銷為前提,

故本院亦無庸再行審酌,均應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如上述聲明,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曾迪群

附表:

編號

遺產內容

權利範圍

1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

全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