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О四號
自訴人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誣告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記載所訴犯罪事實之證據,亦未按其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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