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一號
原告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仁道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英龍 即慶隆食品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柒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B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