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清償提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號抗告人 徐敏健 相對人 黃昭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清償提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6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6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8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依揆諸前開說明,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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