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38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黃進傑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汽車買賣合約書、切結書各1份違規罰鍰繳納收
據19份、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4份、燃料費逾期罰款繳納
收據3份、使用牌照稅繳款書4份、違章案件罰款繳款書1份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黃進傑
法官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