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訴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丞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732號、111年度偵字第27620號、111年度偵字第29247號、111年度偵字第32329號、111年度偵字第32904號、111年度偵字第34697號、111年度偵字第35158號、111年度偵字第36428號、111年度偵字第37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業於112年1月2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俊兆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5732號111年度偵字第27620號111年度偵字第29247號111年度偵字第32329號111年度偵字第32904號111年度偵字第34697號111年度偵字第35158號111年度偵字第36428號111年度偵字第37369號被告黃丞立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丞立於民國111年6月初,從Facebook「偏門工作」社團內認識暱稱為「 黃黃 黃」(下僅稱「黃黃黃」,與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T」為同一人)之詐騙成員(無證據為3人以上組成之犯罪組織),而同意以1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擔任車手。黃丞立、「黃黃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1至8所示之時間,詐騙如附表1至8所示之被害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1至8所示之時間,匯款或存款如附表1至8所示之款項,至附表1至8所示之金融帳戶。嗣後黃丞立聽從「黃黃黃」之指示,於附表1至8所示之時間,至附表1至8所示之提款地點,提領如附表1至8所示之款項,再聽從「黃黃黃」之指示,將款項放置在指定之公園男廁予不詳成員收取,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 陳俞晴 、 范碧芝 、蔡 張翠琴 、 余奕錦 、 潘昇杰 、 楊贄熏 、 陳麗玲 、 江佳燕 、 陳德儀 、 鄭恩朋 及 林由千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施芊妤 、張 意奇 、 馬德珊 、 劉又榕 及 闕美華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宋梅瑛 、 姜雯珮 及 陳瑩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丞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被告黃丞立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1)告訴人陳俞晴、范碧芝、余奕錦、 蔡張翠琴 、余奕錦、潘昇杰、楊贄熏、陳麗玲、江佳燕、陳德儀、鄭恩朋、林由千、施芊妤、 張意奇 、宋梅瑛、姜雯珮、馬德珊、劉又榕、闕美華及陳瑩於警詢中之指訴(2)被害人 朱振權 、 蕭英傑 及 王薪程 於警詢中之陳述(3)告訴人陳俞晴提出之通聯紀錄、臺幣交易明細查詢畫面各1份(4)告訴人陳麗玲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份(5)告訴人蔡張翠琴提出之郵局存摺正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6)告訴人余奕錦提出之聯邦銀行交易明細表4份(7)告訴人潘昇杰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背面、郵局存摺封面、背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8)告訴人楊贄熏提出之郵局存摺封面、背面及內頁影本1份(9)告訴人江佳燕提出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2份(10)被害人陳德儀提出之通聯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紀錄各1份(11)被害人蕭英傑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1份(12)告訴人鄭恩朋提出之交易紀錄1份(13)告訴人林由千提出之郵局存摺正面、內頁及交易紀錄各1份(14)告訴人施芊妤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1份(15)告訴人張意奇提出之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1份(16)告訴人宋梅瑛提出之轉帳畫面2份(17)告訴人姜雯珮提出之通聯紀錄及交易紀錄照片各1份(18)告訴人馬德珊提出之交易紀錄1份(19)告訴人劉又榕提出之交易紀錄1份(20)被害人王薪程提出之通聯紀錄1份及交易紀錄照片3張(21)告訴人陳瑩提出之通聯紀錄1份及交易紀錄照片3張(22)郵局641號帳戶、郵局091號帳戶、郵局074號帳戶、土銀134號帳戶、臺中商銀319號帳戶、永豐693號帳戶、第一981號帳戶、台新075號帳戶、臺銀576號帳戶、玉山637號帳戶、郵局046號帳戶、新光484號帳戶及中信087號帳戶之交易紀錄各1份(23)被告領款之現場照片如附表1至8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因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1至8所示之金融帳戶內,並由被告提領而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被告與「黃黃黃」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對於附表1至8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均係同時涉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請論以想像競合犯,從法定刑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論處。被告對於附表1至8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因侵害法益不同,請予分論併罰。被告自承每日薪水為2,000元,而其於附表1至8共分7日提領款項,故其本件之犯罪所得為1萬4,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另涉詐欺等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1年度偵字第22307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庚股)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881號案件審理中,此有本署檢察官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參,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7日
檢察官廖維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温昌穆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1(111年度偵字第25732號)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存)款金額(新臺幣)匯(存)入之金融帳戶提領時間及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1陳俞晴111年6月15日16時50分許佯稱因網路資料設定錯誤,需操作銀行APP以解除訂閱 云云 同日17時23分許2萬6,34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641號帳戶)111年6月15日17時27分、17時28分15秒、17時28分58秒、17時29分、17時30分、17時31分13秒、17時31分53秒及17時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和平分行」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2范碧芝111年6月15日16時許佯稱需轉帳以解除訂單云云同日17時15分及17時25分許4萬9,910元及4萬9,910元郵局641號帳戶3陳麗玲111年5月28日佯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避免遭盜領云云同年6月15日17時26分許2萬5,038元郵局641號帳戶5蔡張翠琴(未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111年6月15日16時許佯稱需匯款以解決帳戶遭盜刷問題云云同日20時8分許2萬9,98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091號帳戶)同日20時29分、20時30分、20時31分、20時32分0秒、20時32分38秒、20時33分16秒、20時33分55秒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元大銀行和平分行」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包含被害人 吳素幸 匯入之款項,此部分另併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6余奕錦111年6月24日16時46分許佯稱需匯款以取消高級會員資格云云同日19時43分及19時48分許2萬9,988元及2萬9,988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074號帳戶)同日19時39分、19時40分19秒、19時40分48秒、19時41分、19時50分0秒、19時50分30秒及19時50分57秒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大安分行」2萬元2萬元2萬元3,000元2萬元2萬元2萬元7潘昇杰111年6月24日18時36分許佯稱需匯款以解除訂單云云同日19時37分許2萬9,988元郵局074號帳戶8楊贄熏111年6月24日18時32分許佯稱為博客來客服人員云云同日19時19分許2萬9,988元郵局074號帳戶附表2(111年度偵字第27620號)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存)款金額(新臺幣)匯(存)入之金融帳戶提領時間及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1朱振權111年6月19日19時許佯稱需匯款以取消高級會員資格云云隔日(20日)18時16分許2萬9,035元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134號帳戶)隔日(20日)18時27分及18時5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新分行」2萬元9,000元附表3(111年度偵字第29247號)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存)款金額(新臺幣)匯(存)入之金融帳戶提領時間及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1江佳燕111年6月15日19時23分許佯稱需匯款以解除重複扣款云云同日19時37分、19時40分及19時47分許9萬9,987元3萬9,123元1萬1,050元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中商銀319號帳戶)同日20時13分、20時14分13秒、20時14分50秒、20時15分、20時16分8秒、20時16分47秒、20時17分及20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元大銀行和平分行」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2陳德儀111年6月24日17時13分許佯稱需匯款以解除重複扣款云云同日17時58分許2萬9,987元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693號帳戶)同日18時27分、18時28分12秒、18時28分56秒、18時29分、18時32分、18時37分及18時39分許,在「元大銀行和平分行」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2萬元1萬元(含余奕錦匯入之款項)3蕭英傑111年6月24日17時許佯稱需匯款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同日18時9分許2萬9,895元永豐693號帳戶4潘昇杰(與111年度偵字第25732號之被害人相同)111年6月24日18時36分許佯稱需匯款以解除訂單云云同日19時12分許3萬1,010元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981號帳戶)同日20時24分、20時25分及20時2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凱基銀行大安分行」2萬元2萬元2萬元(含余奕錦匯入之款項)5余奕錦(與111年度偵字第25732號之被害人相同)111年6月24日16時46分許佯稱需匯款以取消高級會員資格云云同日18時13分及18時34分許2萬9,988元及2萬9,985元永豐693號帳戶同陳德儀、蕭英傑部分同陳德儀、蕭英傑部分同日19時51分及20時33分許2萬9,988元及2萬9,985元第一981號帳戶同潘昇杰部分同潘昇杰部分6鄭恩朋111年6月24日17時24分許佯稱需匯款以取消經銷商身分云云同日18時10分、18時16分、18時20分及18時41分許2萬9,985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8,000元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075號帳戶)同日18時13分、18時14分、18時33分、18時34分18秒、18時34分55秒、18時35分、18時36分、19時14分及19時15分許,在「國泰世華銀行和平分行」2萬元9,000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8,000元10林由千111年6月24日18時6分許佯稱為博客來客服人員云云同日18時31分及18時51分許2萬9,985元2萬元台新075號帳戶附表4(111年度偵字第32329號)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存)款金額(新臺幣)匯(存)入之金融帳戶提領時間及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1施芊妤111年6月26日15時28分許佯稱需匯款取消扣款云云同日15時51分許2萬9,989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576號帳戶)同日16時2分及16時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龍江路郵局」同日16時20分、16時21分16秒、16時21分47秒、16時27分及16時2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富邦銀行民權分行」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6,000元2萬元1萬元(含被害人 黃志宇 匯入之款項,此部分另併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2張意奇111年6月26日15時18分許佯稱需匯款以取消訂單云云同日16時23分許2萬9,985元臺銀576號帳戶附表5(111年度偵字第32904號)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存)款金額(新臺幣)匯(存)入之金融帳戶提領時間及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1宋梅瑛111年7月24日18時許佯稱需匯款以取消交易云云同日19時2分及19時6分許5萬元5萬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637號帳戶)同日19時9分、19時10分12秒、19時10分53秒、19時11分及19時1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永吉分行」同日20時19分許,在臺北市○○區○道路0號「統一便利商店春光門市」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900元附表6(111年度偵字第34697號)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存)款金額(新臺幣)匯(存)入之金融帳戶提領時間及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1姜雯珮111年7月31日18時2分許佯稱需匯款以取消重複交易云云同日18時33分、18時36分、18時45分及18時52分許4萬9,986元4萬9,999元4萬9,986元4萬9,999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同日18時42分、18時44分、18時45分、18時46分、18時47分、18時48分、18時49分及18時5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日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附表7(111年度偵字第35158、36428號)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存)款金額(新臺幣)匯(存)入之金融帳戶提領時間及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1馬德珊111年7月25日19時36分許佯稱需匯款以取消超級會員資格云云同日20時44分許9,999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046號帳戶)同日21時52分及21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民權西路門市」同日21時59分10秒及21時59分45秒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2萬元1萬元2萬元1萬元2劉又榕111年7月25日某時許佯稱需匯款以取消訂單云云同日20時32分、20時36分、20時38分及20時40分許4萬6,015元1萬0,985元8,015元1,123元郵局046號帳戶3闕美華111年7月25日20時53分許佯稱需匯款以解除捐款錯誤設定云云同日22時9分許12萬0,017元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484號帳戶)同日22時13分、22時14分16秒、22時14分54秒、22時15分、22時16分13秒及22時16分40秒許,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附表8(111年度偵字第37369號)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存)款金額(新臺幣)匯(存)入之金融帳戶提領時間及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1王薪程111年7月24日15時10分許佯稱需匯款以取消扣款云云同日16時4分、16時21分及16時30分許2萬9,988元2萬9,985元3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087號帳戶)同日(24日)16時8分及16時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遠東商業銀行永吉分行」同日16時24分、16時26分、16時27分、16時37分及16時38分許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信北門市」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1萬5,000元2萬元1萬元2陳瑩111年7月23日20時17分許佯稱需匯款以取消自動款云云隔日(24日)16時23分許2萬5,999元中信087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