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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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363號債權人高雄大地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世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宗軒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積欠應繳納公共基金之負擔費用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岡小字第375號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債權人就同一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林逢源 發支付命令,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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