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再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14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566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98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此於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另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條亦有明文規定。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聲請再審狀並未敘述有何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或第421條法定再審理由情形,亦未附具所憑之證據,揆諸首揭規定,其再審之聲請顯然違背法定程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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