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0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等確定,入監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7月27日以法矯司字第0999032476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原為99年10月1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9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