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告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參萬捌仟參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捌拾肆元。
(二)提出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廿九日~B法院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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