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九十年度婚字第三九號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四月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通知兩造(繕本送達對造)及證人等:
原告被告(囑託外交部送達)證人 江林秋雪 :台北縣○○鎮○○路○○○號
余曾秀英 :同右路一三七號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原告應提出證物原件。
□被告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
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並就本件爭點(包括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請求權基礎、抗辯事項、攻擊防禦方法及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同時聲明所用之證據。(選用例稿)*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
三、其他補正事項㈠向入出境管理局函查被告入出境資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徐福晉~B法院書記官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