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О號
聲請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聲沒字第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袋(驗餘淨重零點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0八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惟查扣案第一級(聲請書誤繕為第二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四二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右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本院經核聲請人檢具全案卷證(有法務部調查局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0八號不起訴處分書各一紙在卷)屬實,所為聲請依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