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書敏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惟未提出相關必要之證據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件所示資料及繳納郵務送達費,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1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至45、47頁),聲請人逾期並未補正,經本院定於110年8月23日調查訊問,然聲請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就本院命應補正之資料及郵務送達費迄未補正等情,有訊問筆錄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至110頁)。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應認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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