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何文靖
謝宗明 姜秀姬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黃昱維 律師 李增胤 律師被告 鐘奕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李俊彥法官葉逸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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