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福鴻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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