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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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66號債權人 江珮瑜 債務人 李致緯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因辦理創業基金信用貸款資格不符,故請其協助貸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並承諾每個月償還貸款5,000至10,000元,但債務人於108年4月起未如期匯款償還金額,從108年5月至110年5月尚有220,000元餘款,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提出LINE對話內容,無法證明上開債權存在,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債權存在之釋明資料,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