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36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台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台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台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丙○○所簽發,經被告台灣貝爾藥
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貝爾公司)背書,以花蓮區中小企業
銀行重慶分行為付款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
支票),面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於票據提示日屆
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退票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件為證。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
係,請求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20000元,及自民國(
下同)9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
息等情,被告對系爭支票為伊所簽發亦不爭執,惟辯稱系爭
支票票面載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被告自得以與原告之前手
即貝爾公司間之原因抗辯事由對抗原告,而貝爾公司已經倒
閉致契約尚未履行,被告自得拒絕給付系爭票款,原告復自
承系爭支票係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無訛,且對貝爾公司倒閉
乙節不爭執。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貝爾公
司給付20000元,及自9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6計算之利息,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
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
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二十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日
        法院書記官陳君偉
附表:
┌──┬────┬────┬────┬───┬────┐
│編號│發票日│金額│票號│付款人│提示日│
├──┼────┼────┼────┼───┼────┤
│1│95.04.30│20000元│A0000000│建華銀│95.05.02│
│││││行土城││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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