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43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4380號
  原   告 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被   告 世紀皇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詹益權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438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5年12月12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李宛蓉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訂有管理維護契約,依約定被告應按月支
付原告管理維護費新台幣(下同)000000元,被告尚欠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共計284690元。另兩造於95年4月30日之承諾
書於95年6月30日前進行協調,然迄今被告仍未依約給付,
按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被告自應負遲延責任。又原告主
張依契約第5條請求被告給付95年2、3、4月份之服務費等情
。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聲明之所示。
二、被告則辯以:
(一)原告在新舊交接時,財務(管理費)未做明確;導致帳務
出現錯誤。原告對住戶繳交管理費月份未釐清且表明前帳
有錯誤。上任管理委員會代表丁○○在任時,財務報表未
如期完成,由新任管理公司承接原告未完成之財務報表並
於95年6月份製作完成,並於95年7月份公告住戶詳知。
(二)原告服務期間三聯單有被撕毀共10張,交代不清。簡報曾
說明贈花草,並未履行,請提供銀行自動扣款清單。
(三)原告會計人員出勤異常,就任服務期間達3個月未到社區
服務,故扣款如下:
⑴95年2月份扣原告管理服務費27000元整
⑵95年3月份扣原告管理服務費50300元整
⑶95年4月份扣原告管理服務費127300元整
(四)被告於95年7月11日及95年7月24日函請原告說明,但未見
原告出面解說。惟就上述所謂之「債務」,被告實難苟同
,被告與原告間合約執行情形雙方有爭議,且原告具有違
反兩造合約第5條第1項第4款之事由:廠商履約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本管理委員會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
為止:
⑴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⑵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⑶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⑷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於該等事項實尚未釐清之前,被告實難遵諭給付。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管理維護契約影本乙份為證,被
告對管理服務費204,690元及保證金80,000未付之事實亦不
爭執,惟辯稱上開費用係依約應暫停給付之契約價金云云。
經查:依兩造所訂之世紀皇家勞務採購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
四款之約定: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管理委員會得
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⑴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
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⑵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
延不履行者。⑶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
理者。⑷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各等語。是依該款前三目
之約定均須以書面通知或已通知為要件。惟被告並未舉證證
明被告曾以書面通知或已通知原告有關履約瑕疵或應辦事項
等,自不得以之為暫停給付契約價金之事由。此外被告復未
舉證證明原告有何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自亦不得以之為拒
絕付款之事由。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284690元及自95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12 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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