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上訴人 劉水源 即新財源輪胎行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蔡宜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全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