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八○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字第四九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原裁定係就抗告人對於原審法院八十五年度上更㈡字第六六九號抗告人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有關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之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聲明異議而為,此項裁定既無准許抗告之特別規定,自不在得予抗告之列,乃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顯非合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林增福法官邵燕玲法官張清埤法官丁錦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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