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9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一○號
原告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宜蘭縣稅捐稽徵處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關於違反營業稅法科處罰鍰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人民以處分違法請求救濟者,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在存續中,若原處分已撤銷而不復存在,則訴訟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訟之餘地,本院著有六十二年判字第四六七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所為原告違反營業稅法科處罰鍰部分,業經財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由被告另為處分,有該經合法送達原告之再訴願決定正本在卷可按。原處分關於違反營業稅法科處罰鍰部分既經撤銷而不復存在。訴訟標的消失,原告仍對之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其程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吳仁 評事 吳錦龍 評事 林家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盛信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