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3139號聲請人 王珮伶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正確聲請人為「祥原多媒體印刷有限公司」,並列出法定代理人。
二、至掛失銀行,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更改為「祥原多媒體印刷有限公司」后,將影本寄交本院。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孫志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