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758號債權人 蔡進丁 債權人蔡 邱美麗 債務人 張莉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莉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莉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狀雖記載債權人為「蔡進丁、 蔡邱美麗 」,惟聲請狀末之具狀人記載「 蔡國文 」,且無「蔡進丁、蔡邱美麗」之簽章。請以書狀釋明確切之債權人究為何人,並請正確之債權人於聲請狀簽章。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