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3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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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3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美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依協商程序審理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