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5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啟宏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吳啟宏出生年月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7年度訴字第3271號案件被告吳啟宏之出生日期有誤,請予更正等語。
二、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三、查受刑人吳啟宏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出生年月日之記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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