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聲請人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珍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附表欄編號1「票面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下列附表」。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0003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珍烜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109年10月10日19,000元IS0000000附記: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原公示催告及本更正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