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林敬翰 訴訟代理人 蘇書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祐誠 等二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路○○號建物之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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