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22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文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7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文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只須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精濃度達到上開標準值,即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存在。查被告於為警查獲時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1.24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標準甚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爰審酌被告職司營業用小客車駕駛,其應盡駕駛義務之社會責任較高,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仍駕駛營業用小客車(計程車)行駛於道路上,復於行進間,與營業用大客車(公共汽車)發生碰撞之交通事故,是其行為已對交通安全產生具體危害,以及被告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筱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7233號被告詹文隆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文隆於民國107年3月24日晚間11時許,在新北市泰山區春之戀汽車旅館內飲用威士忌及啤酒後,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仍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於翌(25)日上午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7時58分許,沿新北市○○區○○路往泰林路方向行駛,駛至文程路及泰林路口擬左轉時,擦撞沿泰林路往泰山方向行駛、由 李清浪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詹文隆受傷部分,未據提出告訴)。嗣為警據報到場處理並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測得詹文隆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4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二)、行車紀錄器檔案光碟1張、行車紀錄檔案翻拍畫面暨現場車損照片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並請審酌被告無視自己及其他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而為本案犯行,罔顧公眾之交通安全,對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構成重大威脅,兼衡其犯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吐氣酒精濃度值、駕駛車輛為營業用小客車、駕駛移動之距離、家庭經濟狀況中產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檢察官黃筱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