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7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何添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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