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710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張家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溫相宜 即 溫鈺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溫」相宜即「溫」鈺環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