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51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楙良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楙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楙良(下稱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依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不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有差異,至已執行之刑期,可在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中如數扣除,要屬另一問題。亦即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及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等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妨害公務、公共危險、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疏漏之處,更正或補充如本裁定附表),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對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及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3、5至8),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13年11月29日書立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復考量受刑人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表示希望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114年1月15日訊問筆錄第2頁),暨衡酌刑罰衡平之要求、自由刑對受刑人所帶來之嚴厲效果及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參考前揭說明,本院應依上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扣抵,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潘長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郁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附表:受刑人黃楙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05/31
111年8月3日凌晨1時許
112/06/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48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0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7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516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348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170號
判決日期
112/12/21
113/01/13
113/03/1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516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348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17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2/16
113/02/27
113/04/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93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6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509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10/03
112年8月27日14時57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不詳時起至110年10月4日為警查獲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85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27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6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桃金簡字第12號
113年度簡字第1444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41號
判決日期
113/03/28
113/04/15
113/05/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桃金簡字第12號
113年度簡字第1444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4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5/13
113/05/28
113/07/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8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53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237號
編號
7
8
罪名
公共危險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12/25
不詳時起至111年7月19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56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5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18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188號
判決日期
113/09/19
113/09/1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18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18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1/05
113/11/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0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