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57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他字第102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菸油壹支(驗餘淨重零點柒壹捌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0295號被告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查無販賣毒品之人簽結,而本案由警方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油1支(淨重0.7626公克、驗餘淨重0.7182公克),屬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3年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係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偵辦,然因無從得知嫌疑人身份,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4月22日以112年度他字第10295號簽結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而該案扣案之菸彈內含菸油1支(驗前淨重0.7626公克,取樣0.0444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7182公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113年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