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0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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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062號債權人 方順龍 債務人 吳焜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焜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方來成 、方 廖素絹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吳焜迪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