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08號聲請人即原告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榮貴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 律師複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 廖顯貴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鈴鈴 被告 廖貴枝
廖秀雲 廖水河 張萍 廖銘椿 廖柏傑 廖銘輝 廖秀卿 廖文章 廖文生 陳 廖阿春 王廖絨 劉 廖秀梅 王阿麵 廖健明 廖美惠 廖美蘭 被告 莊乃濱 (即附表所示當事人之承擔訴訟人)
王麗秋 (即附表所示當事人之承擔訴訟人)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許莊乃濱、王麗秋就受移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如附表所示被告之應有部分肆仟捌佰分之陸拾部分代如附表所示之被告承當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如附表所示被告18人,就系爭620地號土地之持分60/4800,於民國101年11月7日出售予莊乃濱、王麗秋等二人,並於102年1月22日辦理登記完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裁定命莊乃濱、王麗秋二人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變更後之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可信為真,且聲請人亦未能提出附表所示被告同意莊乃濱、王麗秋二人承當訴訟之證明,經審核莊乃濱、王麗秋二人欲取得附表所示被告之同意,尚有困難,故聲請人之聲請,合於法律之規定,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附表┌─┬────┬──────────────────┬────┐│編│被告│住居所│││號│姓名││編號│├─┼────┼──────────────────┼────┤│1│廖顯貴│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89│├─┼────┼──────────────────┼────┤││上一人│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監護人│││││許鈴鈴│││├─┼────┼──────────────────┼────┤│2│廖貴枝│臺中市○里區○○路○○號│790│├─┼────┼──────────────────┼────┤│3│廖秀雲│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91│├─┼────┼──────────────────┼────┤│4│廖水河│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792│├─┼────┼──────────────────┼────┤│5│張萍│臺中市○○區○○路○段○○巷000號│793│├─┼────┼──────────────────┼────┤│6│廖銘椿│臺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794│├─┼────┼──────────────────┼────┤│7│廖柏傑│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795│├─┼────┼──────────────────┼────┤│8│廖銘輝│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796│├─┼────┼──────────────────┼────┤│9│廖秀卿│臺中市○○區○○路○段0巷00號│797│├─┼────┼──────────────────┼────┤│10│廖文章│臺中市○○區○○○街○○號│798│├─┼────┼──────────────────┼────┤│11│廖文生│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799│├─┼────┼──────────────────┼────┤│12│ 陳廖阿春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7樓│800││││新址:臺北市○○區○○里○○○路○段│││││60巷54號2樓││├─┼────┼──────────────────┼────┤│13│王廖絨│臺中市○里區○○路○段○○○○○號│801│├─┼────┼──────────────────┼────┤│14│劉廖秀梅│臺中市○區○○街○○○巷○○號│802│├─┼────┼──────────────────┼────┤│15│王阿麵│臺中市○○區○村路○○巷○○○弄○○號│945│├─┼────┼──────────────────┼────┤│16│廖健明│臺中市○○區○村路○○巷○○○弄○○號│946│├─┼────┼──────────────────┼────┤│17│廖美惠│臺中市○○區○村路○○巷○○號│947│├─┼────┼──────────────────┼────┤│18│廖美蘭│臺中市○○區○村路○○巷○○○弄○○號│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