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9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9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冠錡選任辯護人閻道至律師
劉興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05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5748號、第20389號、第21485號、第21962號、第23329號、第23330號、第22773號、第22963號、第2514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李冠錡幫助犯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李冠錡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知道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可以預見提供不明人士使用名下金融帳戶,將被用以收受詐欺所得,並足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的不確定故意,於110年8月中旬,在新北市板橋區國光公園,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為代價,將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 粘迪翔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使用。不詳之人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的犯意,先後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中信帳戶,立刻遭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由不詳之人取得詐欺所得,因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如附表一)。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除 黃美淳 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被告李冠錡已經於準備程序與審理對於以上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28頁、第135頁),與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證述大致相符(出處如附表二),並有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15748卷第47頁至第55頁)、附表二所示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足以認為被告具任意性的自白與事實符合,應屬可信。因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明確認定,應該依法進行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本案論罪法條:
1.被告將中信帳戶交付「粘迪翔」使用,該帳戶被用來作為不詳之人指示附表一所示之人匯款的工具,並沒有實際參與施用詐術或是洗錢的行為,因此被告行為所構成的犯罪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2.又被告貪圖報酬,提供中信帳戶給「粘迪翔」使用(單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異種想像競合),並使不詳之人可以因此對附表一所示之人行騙,成功進行10次詐欺取財以及洗錢的行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幫助洗錢罪處斷(洗錢罪的最高法定刑比詐欺取財罪還要重)。
3.檢察官雖然只有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的犯罪事實起訴,但是既然附表一編號2至10所示被害人的犯罪事實與該部分存在裁判上一罪的想像競合關係,並且經過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5748號、第20389號、第21485號、第21962號、第23329號、第23330號、第22773號、第22963號、第25148號),自然是法院可以審理的範圍(起訴效力所及)。
(二)被告雖然構成「累犯」,但不必加重處罰:
1.被告因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3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前案】,並於106年6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的事實,經檢察官當庭主張,並與被告確認無誤,更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相符(本院卷第16頁至第17頁、第129頁、第137頁),足以認為被告確實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
2.但是前案只是單純的施用毒品行為(自殘性質明顯),與幫助詐欺、洗錢的犯罪類型不盡相同,檢察官又沒有提出證據說明被告主觀上具有特別惡性或是存在刑罰感應力薄弱的情況,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法院裁量後認為並無加重被告處罰的必要,只需要於量刑時,在法定刑之內,進行斟酌即可。
(三)刑罰減輕事由:
1.被告以幫助的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屬於幫助犯,行為危害性相較於直接施行詐術、洗錢的行為人還輕,根據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的處罰。
2.又被告於準備程序、審理均自白洗錢罪犯行,再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的刑罰。
3.因為被告有多數可以減輕處罰規定的適用,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四)審酌被告具有一般智識與社會經驗,對於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應該有所認知,卻貪圖不法利益,將名下金融帳戶提供給不明人士使用,造成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並造成國家追訴不法金流、查緝犯罪的困難,行為非常值得譴責,幸好被告最終坦承犯行,對於司法資源有一定程度的節省。一併考量被告有施用毒品的前科,於審理說自己高中畢業的智識程度,從事超商工作,月薪約1萬7,000元,與父母同住的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全部被害人的損害一共是91萬元,只有與被害人黃美淳以10萬元達成調解約定(分期付款),未與其他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損害,獲得報酬2萬元等一切因素,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果易服勞役的話,應該如何進行折算的標準。
(五)不宜為宣告緩刑的理由:前案執行完畢以後,被告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實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可以宣告緩刑的要件,被告又於準備程序表示願意與被害人和解(本院卷第129頁),卻只有與被害人黃美淳達成調解約定,未能於法院安排的調解期日,與出席的告訴人 蔡鴻鏞 、 林振華 、 許君豪 、 高念族 、 李宜儒 、 蔡念堯 、黃美淳、 陳定穠 和解(本院卷第139頁至第141頁),難以認為被告有想要彌補自己所造成的損害,態度不是太好,法院認為被告有執行刑罰的必要,因此本案不宜為緩刑的宣告。
三、犯罪所得2萬元不需沒收:被告固然獲得2萬元的報酬(本院卷第128頁),但是被告與被害人黃美淳達成調解的金額(即分期給付10萬元)超過被告獲得的犯罪所得,被告日後若未履行,被害人黃美淳即可持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一樣可以達到剝奪犯罪所得的立法目的,即便被告尚未給付完畢,仍然可以認為再將犯罪所得2萬元沒收的話,將是一個過於苛刻的決定,應該根據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再進行沒收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子新、黃筵銘、林郁璇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新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條、第339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1蔡鴻鏞(提告)LINE暱稱「Melissa」,於110年9月22日,添加蔡鴻鏞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平台「MT5」操作外幣,保證獲利 云云 ,致蔡鴻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3日11時20分(起訴書誤載為10時45分)3萬元2林振華(提告)【111偵15478、20389、21485併辦】LINE暱稱「瞳瞳」,於110年8月8日13時4分,添加林振華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平台「ETX」買賣外幣,保證獲利云云,致林振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16日13時25分(併案意旨書誤載為110年9月6日12時39分)30萬元3 許雅伶 (提告)【111偵15478、20389、21485併辦】LINE暱稱「 劉家銘 」、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等待」,於110年6月8日,添加許雅伶為好友,並佯稱加入網站「www.bbow322.com」投資紅酒,保證獲利云云,致許雅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3日10時57分3萬5,000元4許君豪(提告)【111偵15478、20389、21485併辦】臉書及LINE暱稱「TiNa」,於110年9月14日0時30分,添加許君豪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平台「MetaTrader5」投資外匯,保證獲利云云,致許君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3日11時47分(併案意旨書誤載為12時52分)5萬元110年9月23日13時31分(併案意旨書誤載為13時21分)5萬元5 趙翊 含(提告)【111偵21962併辦】LINE暱稱「張老師539內幕四星」、「黃主管」,於110年9月22日9時57分,添加 趙翊含 為好友,並佯稱加入群組即可提前獲知「今彩539」當期中獎號碼,保證獲利云云,致趙翊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3日11時7分1萬元110年9月23日12時44分2萬元6高念族(提告)【111偵23329、23330併辦】LINEID「fg6693」,「樂屋網」不詳帳號,於110年9月21日,添加高念族為好友,並佯預付1個月訂金即成立租約云云,致高念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3日12時20分1萬5,000元7李宜儒(提告)【111偵23329、23330併辦】LINE暱稱「539內幕號碼小張」,110年9月20日9時55分,並佯稱加入群組即可提前獲知「今彩539」當期中獎號碼,保證獲利云云,致李宜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3日9時53分1萬元110年9月23日10時46分2萬元110年9月23日11時48分5萬元8蔡念堯(提告)【111偵22773併辦】LINE及臉書暱稱「 李婷 今彩539内皋三四星」,於110年9月23日10時,添加蔡念堯為好友,並佯稱加入群組即可提前獲知「今彩539」當期中獎號碼,保證獲利云云,致蔡念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3日10時40分1萬元110年9月23日11時7分(併案意旨書誤載為11時6分)2萬元110年9月23日13時4分5萬元9黃美淳【111偵22963併辦】LINE暱稱「 李彬 」,於110年9月20日13時52分,添加黃美淳為好友,並佯稱投資ONE-ProfessionalBlackChainToken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黃美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3日11時58分5萬元110年9月23日12時3分5萬元10陳定穠【111偵25148併辦】LINE暱稱「 李慧雯 今彩539內幕三四星」,於110年9月22日,添加陳定穠好友,並佯稱加入會員可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定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3日11時50分1萬元110年9月23日10時7分5萬元110年9月23日10時55分4萬元110年9月23日10時58分4萬元附表二:
對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證據出處附表一編號1(告訴人蔡鴻鏞) 孟慶珍 於警詢證詞偵12507卷第4頁至第5頁背面蔡鴻鏞報案資料偵12507卷第17頁正背面、第35頁背面至第36頁匯出匯款列印資料偵12507卷第12頁背面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12507卷第13頁至第14頁LINE對話紀錄偵12507卷第14頁背面至第16頁附表一編號2(告訴人林振華)林振華於警詢證詞偵15748卷第13頁至第25頁林振華報案資料偵15748卷第85頁至第87頁、第93頁至第94頁合作金庫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15748卷第27頁至第33頁林振華與ETX客服之對話紀錄偵15748卷第97頁至第123頁附表一編號3(告訴人許雅伶)許雅伶於警詢證詞偵20389卷第9頁至第13頁許雅伶報案資料偵20389卷第33頁至第34頁、第51頁、第55頁至第56頁網路銀行轉帳畫面偵20389卷第23頁詐欺網站畫面偵20389卷第21頁、第24頁至第32頁交友網站SweetRing畫面偵20389卷第29頁LINE對話紀錄偵20389卷第30頁至第32頁附表一編號4(告訴人許君豪)許君豪於警詢證詞偵21485卷第19頁至第21頁許君豪報案資料偵21485卷第27頁至第33頁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偵21485卷第51頁聯邦銀行匯款單偵21485卷第52頁附表一編號5(告訴人趙翊含)趙翊含於警詢證詞偵21962卷第11頁至第12頁趙翊含報案資料偵21962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25頁至第29頁、第39頁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偵21962卷第31頁至第33頁LINE對話紀錄偵21962卷第41頁至第43頁附表一編號6(告訴人高念族)高念族於警詢證詞偵23329卷第5頁至第6頁高念族報案資料偵23329卷第16頁至第21頁LINE對話紀錄偵23329卷第11頁至第13頁中國信託銀行網路銀行轉帳畫面偵23329卷第14頁附表一編號7(告訴人李宜儒)李宜儒於警詢證詞偵23330卷第3頁至第4頁背面李宜儒報案資料偵23330卷第9頁至第15頁台中銀行交易明細畫面偵23330卷第12頁附表一編號8(告訴人蔡念堯)蔡念堯於警詢證詞偵22773卷第6頁至第7頁蔡念堯報案資料偵22773卷第12頁至第13頁、第20頁至第21頁中國信託ATM交易明細偵22773卷第14頁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款交易明細偵22773卷第15頁、第18頁LINE對話紀錄偵22773卷第15頁至第17頁附表一編號9(被害人黃美淳)黃美淳於警詢證詞偵22963卷第4頁至第5頁黃美淳報案資料偵22963卷第6頁至第8頁、第12頁LINE對話紀錄偵22963卷第22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22963卷第24頁臺灣銀行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偵22963卷第25頁附表一編號10(告訴人陳定穠)陳定穠於警詢證詞偵25148卷第5頁至第6頁陳定穠報案資料偵25148卷第16頁至第18頁存摺影本偵25148卷第20頁至第23頁轉帳證明及LINE對話紀錄偵25148卷第25頁至第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