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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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0號聲請人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資三德 訴訟代理人 鄭書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彭富榮附表:111年度催字第0000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第一銀行竹北分行110年4月19日1,446,400元EH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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