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1097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109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2,494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2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3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97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2,49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