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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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鈺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參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鈺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70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111年度毒偵字第7272號案件為該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簽結在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8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8月2日釋放出所,並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70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5時許所犯之本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即111年度毒偵字第7272號案件),因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8月22日簽結在案而未起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毛重0.85公克,驗餘淨重0.637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有該公司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足認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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