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0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067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慧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正確之違約金請求內容(聲請狀所附契約第14條第7項第2款所示之違約金請求內容為逾期第一、二、三期時分別請求新台幣300元、400元、500元)。
二、債務人劉慧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