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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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778號聲明人 黃瑩彬
蕭永謦 蕭永翊 被繼承人 蕭北 (亡)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路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蕭北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黃瑩彬、蕭永謦、蕭永翊應於拋棄繼承權書上簽章,並蓋用與印鑑證明相符印文。
二、聲明人黃瑩彬、蕭永謦、蕭永翊之印鑑證明。
三、提出被繼承人蕭北之孫輩繼承人 甘昌財 、 陳志鵬 、 潘先耀 、 潘先亭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檢附空白之拋棄繼承書3紙。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