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778號聲明人 黃瑩彬
蕭永謦 蕭永翊 被繼承人 蕭北 (亡)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路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蕭北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黃瑩彬、蕭永謦、蕭永翊應於拋棄繼承權書上簽章,並蓋用與印鑑證明相符印文。
二、聲明人黃瑩彬、蕭永謦、蕭永翊之印鑑證明。
三、提出被繼承人蕭北之孫輩繼承人 甘昌財陳志鵬潘先耀潘先亭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檢附空白之拋棄繼承書3紙。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