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 吳貞蓁 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伍佰肆拾元後,本院民國一0四年度司執字第三二三九八號清償借款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民國一0四年度訴字第四七0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民事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依上開規定酌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而其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如已斟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自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42號、87年度臺抗字第529號、91年度臺抗字第429號及92年度臺抗字第480號、92年度臺抗字第5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相對人係以本院97年8月4日南院雅96執明字第59381號
債權憑證、103年度司拍字第446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32398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合先敘明。
㈡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及追加第三人異
議之訴為由,聲請本院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及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0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卷宗核閱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可准許。
㈢又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
186元(含本金1,161,446元及已核算產生之違約金68,740元)及其相關利息、違約金,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於104年4月16日查封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價額為2,048,540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1,600元×88.40平方公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建物課稅現值139,100元=2,048,540元】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及訴訟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再聲請人所提出塗銷抵押權等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0,000元,為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依據司法院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l年,預估聲請人提起之訴訟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為4年4月。又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未能即時經由上揭執行程序就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受償之債權額為1,230,186元,則相對人可能因無法運用該筆資金而發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並認該項損失之利率,以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較為客觀,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應屬核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最妥適標準。依上揭標準計算結果,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266,540元【計算式:1,230,186元×5%×(4+4/12)=266,5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依前揭說明,爰酌定聲請人聲請本件停止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為266,540元。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李俊宏┌───────────────────────────────────┐│附表(土地):104年度聲字第8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平方公│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尺)││├───┼───┼────┼───┼────┼─┼────┼──────┤│001│臺南市○○○區○○○段│927│建│88.40│全部││├───┼────┴───┴────┴─┴────┴──────┤││備考│聲請人所有、重測前:安順段0000-000地號│└───┴───┴───────────────────────────┘┌────────────────────────────────────┐│附表(建物)︰104年度聲字第8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主要建築├────────┬────┤權利││││基地坐落│材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編號│建號│-------------│屋層數││主要建築│││││建物門牌││合計│材料及用││││││││途│範圍│├──┼──┼───────┼────┼────────┼────┼───┤│001│515│臺南市安南區溪│2層樓房│一層:44.60││全部││││頂段927地號│、加強磚│二層:44.60││││││-------------│造、住家│合計:89.2││││││臺南市安南區府│用│││││││安路四段34巷45││││││││弄23號│││││├──┼──┼───────┴────┴────────┴────┴───┤││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