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15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提示本票請求付款之
提示日(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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