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調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幸孚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萬傣工程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登記在台北縣板橋市,有被告公
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足憑,另被告具狀陳明其主事務所在
台北縣新莊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又系爭支票付款地在台北縣三峽鎮
,亦屬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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