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雄簡字第3239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壹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伊於民國93年3月召集互助會,會期至96
年12月10日止,每會金額10000元,連同會首共53會,採外
標制,每月9日開標,每半年加會一次,被告共參加3會。
95年6月第20會時被告標走最後一會,連同之前二會死會,
每月應繳37100元會款,被告應繳之會款由向被告借款之甲
○○代繳至95年12月。96年2月間原告與被告及甲○○三人
結算會款,被告當時尚欠14會死會共519400元(37100×14
=519400元),而被告僅給付原告113000元及30萬元支票予
原告共411300元(000000+300000=411300元),尚欠
108100元未付,爰依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會
款。
二、被告則以96年2月間與原告及訴外人甲○○三人會帳結算會
款,而於當日給付予原告411300元,已結清會款,原告已將
本票等返還予被告,若尚有欠款未付也應由甲○○給付等語
置辯。
三、被告對於有參加原告所召集之互助會三會於95年6月間第20
會時標下最後一會,標金17000元,死會會款三個會每個月
應繳37100元,會款繳至95年12月份尚有14個死會即未繳納
,而雙方與訴外人甲○○於96年2月份會算互助會款而由被
告給付原告411300元等情為被告所自認,並經證人甲○○到
庭證述明確,堪信為真實。是本件之爭點乃在於96年2月間
會算時被告給付原告411300元是否已清償其所積欠未繳之死
會會款?
四、經查:
(一)、被告於95年6月間借款給訴外人甲○○,其借款方式乃
由甲○○代被告標取最後一會活會,得款579500元,被
告取走79500元借款50萬元給甲○○,還款方式由甲○
○代被告繳納95年7月8日至96年12月8日止被告所有
之死會會款總數為652600元。此有被告所提出由訴外人
甲○○於95年7月8日所開立之互助會清償切結書,切
結95年7月8日至96年12月8日被告所有之會款均由甲
○○全權處理,一份附卷足憑,並經證人甲○○到庭證
述屬實。
(三)、96年2月12日三方會算死會款時,訴外人甲○○有交付
43萬元予被告,而當晚被告則同時將111300元現金,及
將甲○○所交付30萬元支票交付給原告,此項事實為證
人甲○○到庭證述明確,並為被告所自認,堪認為真實
。由三方金錢之交付過程觀之:
1、依甲○○所立之切結書甲○○原應代被告繳交死會至互助會
結束之96年12月,但雙方卻於96年2月間即結算而由甲○○
以43萬元清償其向被告之借款,而甲○○代繳之死會會款只
繳至95年12月,會算時尚有1、2月份含1月份加標共3會
死會未繳,若應由甲○○代繳至會算時,則當時即應由甲○
○給付111300元給會首或由被告再向原告收取111300元再交
付給會首,而無由被告向甲○○收受43萬元(13萬現金、30
萬支票)後,再由自己交付會首111300元現金之理。
2、111300元剛好是三個月之死會會錢,(37100×3=111300
元),被告於96年2月份結算,豈會先付往後3、4、5月
份之死會會款?依常理乃是在付已積欠之會款。此觀之被告
於軍校路麥當勞給付原告現111300元之後,再於小北百貨再
給付30萬元支票給原告即可明瞭該111300元之現金並非再給
付3、4、5月份之會款乃在給付先前1、2月份及加標之
會款無誤,蓋若該111300元之現金在給付3、4、5月份會
款,則被告則只剩6、7、8、9、10、11、12及加標一次
會款合計8個死會,則應繳之會款為296800元(37100×8
=296800元),並非30萬元,被告給付30萬元顯係溢繳死會
會款。
3、被告主張1、2月份及加標1會共計3會之死會應由訴外人
甲○○代伊繳納,並未舉證加以證明,況訴外人甲○○向被
告借款50萬元,若自95年7月8日繳交至96年12月8日含加
標2次共計要繳交20次死會,每次37100元共計要繳交
742000(37100×20=742000)對甲○○顯然不利,甲○
○至95年7月付至95年12月共6次已代為給付222600元會款
(37100×6=222600元)加上給付予被告43萬元已經給付
000000(000000+430000=652600元)若1、2月份及加標
之3個月111300元仍要由甲○○負擔則其負擔之死會會款將
高達765600元(000000+111300=765600元)已經超過至95
年7月負擔至互助會結束之金額742000元,如此甲○○又何
必提前與被告會算,並先給付43萬元予被告?
4、又原告收受被告43萬元之會款是否有結清會款免除其積欠會
款債務不再向被告請求之意?原告否認有免除之意被告主張
免除乃屬有利於被告之事實應由被告舉證。96年2月間會算
會款當時自96年1月至96年12月含加標2次共14個死會會款
519400元(37100×14=519400元)未付,原告豈有一口氣
將3個死會會款均不請求,而予以免除之理?其收受被告之
現金111300元及支票30萬元乃就被告已積欠之會款及將來到
期之死會會款先收受,並不生免除之效果,況當時被告明知
尚積欠14個死會未付其當時收有甲○○所給付之43萬元,乃
就其積欠部分及現有票據30萬元先行給付,乃屬人情之常,
若雙方有就此結算之意,則應該43萬元全部給付予原告作為
清償,豈有只有給付剛好3個月會款111300元現金,尚留
18700元現金未一併付給原告以結清死會會款之理?足見原
告並無免除被告積欠會款債務之意。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所積欠之死會會款108100元(3710
0×14會-411300=108100)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