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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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8號

原告伯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靜雯

被告 林椿秋

被告豐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豐簡字第284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楊嵎琇

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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