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2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峯亨
被   告  周佑璉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24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1月23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魏呈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四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由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魏呈州
法官翁金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魏呈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