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29號聲請人 王高富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5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2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0年5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0年11月
14日(期間之末日11月13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鉅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0年4月30日│770,000元│AW0000000││││仁德分行││││└──┴───────────┴────────┴──────┴─────────┴─────┘